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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邮政业用户申诉
- 2008-05-27
- 邮政业用户申诉
一、 邮政业用户申诉渠道 消费者可采用电话(0871--12305)、书信(昆明市关上关兴路225号 云南省邮政管理局申诉中心 邮编 650200 )、传真(0871--7010711)、互联网(http://www.spb.gov.cn/)形式申诉。 二、 消费者申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: (一)申诉人是与申诉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; (二)有明确的被申诉人; (三)有具体的事实根据; (四)向邮政业经营者投诉后30日(国际业务60日)未作出答复的,或对邮政业经营者处理和答复不满意的; (五)消费者申诉时,要提供本人姓名、电话号码、通信地址、邮政编码和、被申诉人名称、地址,申诉请求、理由、相关证据、申诉日期; (六)申诉人应当在申诉事件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诉。 三、 申诉受理机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不予受理: (一)请求事项不属于申诉范围的; (二)没有事实根据,证据明显不足或理由明显不成立的; (三)缺少有效联系信息的; (四)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执行的; (五)申诉受理机构已经就申诉事项进行过调解并出具调解意见书的; (六)超出申诉时限提出申诉的; (七)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申诉人损失的; (八)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等部门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; (九)国家法律、法规及规章另有规定的。
- 云南省邮政管理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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