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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邮政业用户申诉
  • 2008-05-27

  • 邮政业用户申诉
    一、 邮政业用户申诉渠道
    消费者可采用电话(0871--12305)、书信(昆明市关上关兴路225号  云南省邮政管理局申诉中心   邮编  650200 )、传真(0871--7010711)、互联网(http://www.spb.gov.cn/)形式申诉。
      二、 消费者申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:
      (一)申诉人是与申诉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;
      (二)有明确的被申诉人;
      (三)有具体的事实根据;
      (四)向邮政业经营者投诉后30日(国际业务60日)未作出答复的,或对邮政业经营者处理和答复不满意的;
      (五)消费者申诉时,要提供本人姓名、电话号码、通信地址、邮政编码和、被申诉人名称、地址,申诉请求、理由、相关证据、申诉日期;
      (六)申诉人应当在申诉事件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诉。
      三、 申诉受理机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不予受理:
      (一)请求事项不属于申诉范围的;
            (二)没有事实根据,证据明显不足或理由明显不成立的;
            (三)缺少有效联系信息的;
      (四)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执行的;
      (五)申诉受理机构已经就申诉事项进行过调解并出具调解意见书的;
      (六)超出申诉时限提出申诉的;
      (七)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申诉人损失的;
      (八)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等部门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;
      (九)国家法律、法规及规章另有规定的。
  •   云南省邮政管理局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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